儀器設備與元件管理規範

(Regulation for using instruments and component)

  1. 若為暫時借用,請借用人寫借條,註明名字與組別、借用元件或財產的編號、預計借用期間,經借用人與保管人雙方簽名後,交由保管人留存。待日後借用人歸還物品後,再將借條銷毀。

  2. 若為長期使用,請借用人以e-mail向行政助理辦理財產或元件保管人轉移,副本必須寄給原保管人、原保管人直屬教授、借用人直屬教授。辦理前必須先經過原保管人直屬教授的同意,即使保管人與借用人直屬同一位教授,也須事先徵得同意。 借出的詳細行政程序請見儀器設備借出、到貨與轉移流程 光學元件借出、到貨與轉移流程

  3. 所有實驗室的元件或財產設備請放置到合適處櫃子內,不知道收到哪的,請找計畫指導協助判斷。不能有任何實驗室元件或設備放在個人座位上。

  4. 違反上述規範的行為等同偷竊,請確實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