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學元件」,如鏡片、晶體、光柵、Iris等(不限金額,不列入控管)。
十萬元以下說明:此物品屬光學元件,因其材質脆弱,且在雷射實驗過程中容易耗損,故不宜列入控管。
十萬元以上說明:如下例,
「光柵」乃作為把高強度雷射光壓縮回時間長度極短的脈衝所用,由於壓縮後的雷射強度極高,容易因突發性能量跳動使強度超過容忍強度閾值而造成光柵鍍膜層損壞,同時在真空實驗過程中因油氣吸附後吸收雷射光也能造成損壞,光柵表面一旦損壞便無法修復,故不宜列入財產控管。
「晶體」都是放在高強度雷射光頻繁連續通過的位置,晶體或鍍膜會因高強度雷射光作用而逐漸劣化,造成不可修復的損壞,故不宜列入財產控管。
二、「真空元件」,如法蘭、真空管、轉接頭等,若是超過需列物品財產的金額,則以某台真空腔體作「財產增值」管理即可,請購人需在「Note」提供該腔體之財產編號。
三、「機械元件」,超過法定金額皆需納入物品或設備財產控管。主要就是平移台與旋轉台會落入物品財產範圍,但此類物品沒有理由說會損耗,所以需依規定辦理。注意應比照進真空的平移台與旋轉台,不要將財產標籤貼於其上,而是把編號用電動雕刻鑽頭刻在該物品合適處(容易看見且不影響其運作),將財產標籤統一收到該使用處維護召集人(或協調人)設定的罐子或盒子內(原則上各上游雷射、各中游實驗站、各下游應用站、及庫存管理處都應分別有一個盒子來放,上面貼清楚是哪個站的財產標籤,交接時務必交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