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業務費:
包括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暨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因研究計畫需要,須流入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時,如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如流入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表並敍明理由
,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送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
1.
研究人力費:凡參與研究計畫工作人員之酬金及計畫主持人研究主持費屬之。
(1)研究計畫內核有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員及臨時工等費用者,應確實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規定
辦理約用手續及核發工作酬金。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專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依執行機構訂定之標準核實支給。
(2)核有研究主持費者,如因研究計畫需要,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為專任助理人員酬金、兼任助理人員
酬金或臨時工資等。
(3)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4)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
2.
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化學藥品、電腦使用費(如以執行機構出具之收據報銷,應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問卷調查費、儀器安裝保險與運雜費、儀器維護費、印刷與影印費、文具、紙張、郵電費、資料檢索費、國內差旅費、國內研討會報名費或註冊費(不含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意外險保險費(須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始得投保,補助投保金額以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論文發表費(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之學術期刊所需之相關費用)、研究計畫相關實驗進行之審查費(如人體試驗委員會等審查費)、受試者禮品費或營養費、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儀器或電腦軟體租用費、人工氣候室使用費、委託試驗費、物品(非屬研究設備者)、網路使用費、貴儀中心儀器使用費及其他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等。
(1)應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核實列支,辦理採購時,應依執行機構內部審核規定及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
督管理辦法之規定。
(2)上開各項用途,如原計畫申請書未申請者,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依政府規
定之標準核實報支。
(3)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
3.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計畫主持人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得依需要酌列國外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1)補助經費項目依本會補助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人員出國及來臺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因研究計畫需要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
1.
應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在核定經費限額內依執行機構內部審核規定及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採
購
,核實列支。
2.
購置之研究設備,除依本會合約規定辦理外,均應依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入執行機構之財產目錄。
3. 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變更設備項目者,如擬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未達新台幣三十萬元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變更及採購之;如擬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上開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送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變更及採購之。
4. 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因研究計畫需要,須流入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時,如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如流入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上開變更申請表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送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
5.
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研究設備費未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購置,亦未依規定辦理變更,除依規定辦理經費流出支用者外,應將未購置項目之研究設備費繳回本會。
(八)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之年終獎金及勞健保雇主負擔數支用賸餘之經費,可流出支用。
國科會原規定年終獎金及勞健保雇主負擔數賸餘之經費不得流出支用,然新修正之經費支用原則並未提及此規定,經詢問國科會,表示
若未規定即已鬆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