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公務外出,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可申請交通費補助,惟須事先提出請假單、出差申請表向本所會計報備,才能事後請款核銷。出差回來後,憑大眾交通之購票證明單或票根,並填寫「出差旅費報告表」向行政助理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