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以教職員工身份申請。
申請辦法:1)請申請人填寫並將行照、駕照影印後浮貼於申請表。
2)申請表填妥後,請
交給行政助理,同時繳交規費。
3)汽車通行證收費標準以年計算,每年新台幣1500元;通行証申請使用不足一年者,
依其月份比例收費
,申請使用前之月份可扣除,不可中途退証退費。其最小單位以伍拾元計算。
4)行政助理彙整後,統一持:申請表、規費向駐警隊申辦。
5)通行證之規費以年計算,每年換(領)通行證,以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算。
臨時停車:1)受本校邀請之考核、審核、評鑑委員,開會、演講等來賓,經邀請單位於邀請函(通知單)上蓋章證明
者,於離校時附在計時單上,免收費;如未攜帶邀請函(通知單),則需經由邀請單位出具證明。無法
出具證明者,依計時單計時收費。
2)上班時間,入校洽公者之車輛入校,每小時收費30元,累進計時方式收費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費。
計時單遺失者,以每日24小時計費(720元),經受訪單位提出證明者,依證明之入校時間計時收費。
(每天晚上十一點以前車輛需離校。)
3)經駐警隊同意入校,取計時票根(開始計時),離校時繳回計時票根(出校時間),依收費標準繳費。
使用方法:1)汽車通行証請務必黏、吸貼於前擋風玻璃右上角透明顯眼處,以便值勤警員查核。
新證起用舊證自行作廢。
2)汽車通行識別証,請勿借予他人使用及使用活動式,若經查獲者,即取消通行証,
並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3)教職員工生使用中之通行證,如遇換車時,應將原車之通行證取下,連同新車之『行車執照』影印本,
至駐警隊換領新證
。
a)汽車違規者,每次繳交違規處理費:新台幣 陸佰元正;違規車輛拖吊費用另由車主自行負擔。
b)本校發給汽(機)車通行證,僅表示允許該車輛在本校通行與停放
,本校不保證提供所有車輛停車
位,亦不負車輛保管責任。
c)本校保留車輛通行證所有權,並得依規定收回或註銷通行識別證
。
d)車輛通行證限原申請車輛按規定方式張貼使用、偽造、冒用、偷竊或轉借者無效,並追究申請人及
使用人責任,原申請人離職或離校時通行證繳回作廢。
車輛通行證如有遺失、破損、原申請人得在
簽具切結書後,另行繳費申領新車輛通行識別證。
行駛停放:1)車輛進入校園應依照指示行駛及停放。
2)本校校區行車時速最高限制25公里,禁鳴喇叭。警備車執行緊急任務時除外。
3)持學生汽車通行證之車輛,嚴格指定停放本校機械館斜對面之大停車場內。
4)持來賓汽(機)車通行證之車輛,於晚上十一點至翌日清晨五點半(宵禁時間),禁止進入校區。
5)
本校公務車、殘障、卸貨專用停車位僅供指定身份及車輛使用,其他車輛不得佔用。
違規處理:1)未黏、吸貼汽車通行證,應將通行證放置於汽車內明顯處,以便值勤警員查核。
未顯示通行證於明顯處或未依規定行駛,停放之車輛均屬違規。
2)對於違規之各種車輛應予逕行黏貼開具『違規車輛』單警告之,照像存證,並視其情節得就地加鎖或
拖吊處理之
。
3)違規車輛本校得按日連續開具違規單。
4)校區違規車輛經就地加鎖或拖吊者應繳納違規處理費及拖吊費後,始予辦理開鎖手續,其餘違規車輛
應於十日內繳清違規處理費,逾期未繳納者每逾一日加罰十分之一,超過十日者,除循有效途逕追繳
外,並註銷或收回通行證。
5)不服取締者,應先行繳交違規處理費及拖吊費,並於取締之日起十日內向總務會議申訴,同一申訴案
以一次為限。
6)本校教職員工之違規處理費,逾期未繳納者,統一由總務處出納組於薪資中扣除,本校學生未繳清違
規處理費者,得暫不發給畢業證書。
7)
一學期內違規累計達三次者,註銷或收回通行證,並停發下學年度車輛通行證。
申請資格:中研院原分所同仁(持有本院服務證的研究員、博士後研究、專任助理)
申請辦法:1)台大總務處事務組於每年八月份來公文通知本所統一辦(換)通行證。
a)初次申請者,請填寫申請單並附上有效之本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服務證等之影本及停車費
至行政室陳文慧處。
b)更換新證者,僅須繳交停車費至行政室陳文慧處即可。
c)
於本所統一辦證以外中途申請者,請填寫申請單並附上有效之本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服務證
等之影本及停車費,至台大總務處事務組
辦理。
2)停車證之收費以一年為一期。
a)以研究員或博士後研究身分辦理校總區停車證者,每年收費新台幣 8400元;
b)
以專任助理身分辦理外圍汽車停車證者,每年收費新台幣
3600元。
3)中途退證者,應繳回停車證,以次月開始計算退費月數。
臨時停車:進入
台大校總區之車輛,每三十分鐘收費新台幣參拾元整;進入水源校區或公館停車區之車輛,
每三十分鐘收費新台幣壹拾伍元整。停車場全日二十四小時收費,未滿三十分鐘,以三十分鐘計費。
使用方法:1)進入
台大校園汽、機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加鎖,並收取停車管理費:
a)無本校核發之有效汽車停車證,於校園內行駛或停放者。
b)未將汽車停車證或計時票卡或其他證明置放於汽車前擋風玻璃內明顯處。
c)未依規定停放於指定區域及位置者。
d)
其餘規定,詳參: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3/3-19-1.html
2)持有台大停車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汽車停車證,並停止辦理下期新證之權利:
a)將汽車停車證,轉讓、出借、塗改、變造或虛報遺失者。
b)違規之車輛經勸告、舉發達三次(含)以上者。
3)汽車違規停放者,除收取計時停車費外,得加收停車管理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4)違規汽、機車經加鎖者,其車主於開鎖時,須出示證件,登記姓名及服務單位或就讀系所,
繳交相關費用後開鎖放行。